刑事和解乃刑事诉讼进程中的一种调解方式,旨在借助中间人或相关组织的协助,由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直接对话和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构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免除或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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