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以及被告人在押的自诉案件,审限定为1个月,最迟不超1个半月。2.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普通程序审判的自诉案件,其审限规定为6个月。3.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为2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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