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于一个月内完成且不得超过两次。若经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要求,检察院将做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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