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缓执行期间,罪犯如能恪守监规,积极改造并获得良好效果或有所立功表现,可酌情予以减刑。具体情形包括:提供关键线索告发重大犯罪行为,确认翔实有效者;发明创新或重大技术变革者;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抵挡自然灾害或消除重大事故中有卓越表现者;为国家和群体做出杰出贡献者等。死刑缓期的期限自判决日开始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期限,则自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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