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素。本罪涉及的是国家机关的日常运作。客观行为。此种犯罪包含三类行为:盗窃、抢夺和销毁国家机关文件、证件或印章。其中,盗窃系指秘密地从保管人处获取;抢夺则是在所有人面前直接夺取;毁灭则包括各种形式,如撕裂、燃烧、污染等。这些行为都需要明确针对国家机关的文件、证件或印章进行。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为16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军人,也包括非军人。主观因素。本罪的主观意图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文件、证件或印章,却仍然决定盗窃、抢夺或销毁。过失不构成此罪。若因无知而进行上述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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