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本罪侵蚀的客体是国家农用生产资料严格监管与农业生产秩序。2.客观要求。本罪表现为侵害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制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3.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成为犯罪嫌疑人。4.主观。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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