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于损毁公共财务的案件,依据以下三点进行立案:1.损失超过人民币5000元;2.破坏次数大于等于3次,无论金额多少都可立案;3.情节恶劣者,无需数额或次数限制就可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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