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过程中,被审对象不得转移、隐瞒、篡改或销毁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相关的财会信息及资料,亦不可隐藏非法所得财产。若被审计单位存在此类违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制止,并可经县区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封存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资产还需申请司法冻结。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同样有权制止,如制止无效,则可经县区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暂时停止违规行为涉及的资金流动,已拨出的将其冻结。同时,审计措施不应妨碍被审计单位合法运作和生产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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