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适用于防范环节。对于各类非法集资,国家均坚决予以制止,并采取防患于未然、打击早期案件、全面治理以及稳妥处置的策略。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通过承诺支付本金利息或提供其他投资收益等手段,向不确定人群吸收资金的行为。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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