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罪行的始计,自判决宣告日起算;判决宣告前的拘留时间不纳入罪犯刑期。若无期被减为有期,则需服满有期刑期,但此期间的拘留也不得计算在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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