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人如在狱中有新犯罪行发现,需对此进行判罚,将前后两罪所涉刑期合并酌情确定执行的最终期限。已执行部分刑期应纳入新判刑期中予以核算。在此过程中,若出现新的漏罪,此前的减刑裁定将被取消,而未实际执行的刑期亦不可计入。然而,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减刑裁定一笔勾销,似乎存在不公现象。因此,司法实践中可在数罪并罚后的服刑期间,适当调整减刑的频率和幅度,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返还或补偿。《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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