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均属于合同相关犯罪,尽管存在诸多共性,然而亦存在明显差异,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适用范畴不同。合同诈骗罪不仅仅适用于合同订立环节,同时涵盖合同履行期间;而以合同欺诈论刑时仅限于签订合同阶段。(2)犯罪动机各异。刑事诈骗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意图;反之,合同诈骗以订立合作为手段,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产。相反,普通合同欺诈多数情况下并非以此作为目的,因而较之于合同诈骗罪,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更为严重。(3)所造成的客观后果不同。若实施欺诈行为,且获得财物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一律视为一般合同欺诈处理,而非合同诈骗。(4)法律处置方式迥异。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反之,一般欺诈中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外,大都归类为可撤销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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