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期计算原则为:从判决执行日期开始计算,此前羁押一日可抵算一日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拘役与有期徒刑者,其先行羁押的一日也将等同于一日刑期。而无论是判处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其刑期均自判决执行的日起开始计算,且在判决执行前的先行羁押亦可按一日抵一日的方式进行折算。【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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