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标准

2024-07-25 来源:网络 浏览:314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调取证据时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首先,对于物证,必须索取原始材料。
其次,对于书证及录音或视频等,必须收集原件。
对于仅能获取副本、复制品以及照片或者录像信息的情况,需附带书面说明无法获得原版的理由。
最后,所有证据都应该保存完整、真实。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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