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应终身剥夺其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罪犯在以下方面的权益:(一)选举与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之权;(四)掌管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职位之事权。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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