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刑罚的人员,若拘役令被看守所拒绝接收,则交由案件办理方负责更改其强制措施。在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将向办案机关索要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和相关法律文书,如有不符收押条件者,将坚决不予接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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