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以缓刑的人员并不必然丧失政治权利,需依据实际案情而定。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罚,并非全部刑罚类型或所有罪行皆施此罚。仅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者,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者,方施加剥夺政治权利之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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