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无需交纳诉讼费用,由受理机构免费处理。刑罚执行期满两年内提起的申诉,法院必须予以受理;超出此期限的申诉,若符合可能宣告原被告无罪、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出但遭拒以及疑难、复杂且重大案件等条件之一方可受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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