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判断标准包括:(1)导致股东、债权人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2)虚增或虚减总资产分别到达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30%及以上;(3)虚增或虚减净利润分别到达当期披露净利润总额的30%及以上;(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金额以及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额占净资产50%及以上;(5)导致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国务院确认的其它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多次暂停上市交易;(6)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获得发行批准并上市交易;(7)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将盈利披露为亏损;(8)多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多次未按规定披露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9)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他人权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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