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和主观层面,两者皆导致受害人身亡,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意念。若为过失致死,即无杀人意图,亦无伤害意图;而故意伤害致死则需存在伤害意图。过失导致的死亡可视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形。因此,并非所有因“故意”殴打致死的案例都应归类于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同于伤害,日常生活中的“故意”并不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若行为人仅有普通殴打意图,无伤害意图,且因某种原因或条件引发死亡后果,便不应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反之,若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存有过失,则应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要区分开故意伤害致死及过失致人死亡,关键在于理解刑法中的“伤害”与“故意”之定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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