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视频曝光(由特种兵执法)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5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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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来源于“腾讯视频”


新加坡的鞭刑执行制度


作者:贾小颖,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鞭刑是世界上一种古老的主要刑罚,还是历朝历代重要的刑讯工具,其执行方式更是多种多样极尽残忍,因此在现代人提及新加坡鞭刑制度时,也难免带上如此的思维。事实上,新加坡鞭刑的执行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得到程序的规制和人道主义的改良后已经十分的完善,与封建时代的鞭刑、答杖刑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今的新加坡鞭刑是在医学标准的严格监督下,按照法定执行程序,用藤条制成的刑鞭击打罪犯臀部的一种法定刑罚方法。总体上讲,主要有如下几个部分的制度构成:刑具、行刑官、医务官、行刑程序、刑后疗伤。

  刑具,是执行鞭刑所用的器具,主要有刑鞭,刑架,护具组成。

  刑鞭,现行的刑鞭是由藤条制成,1955年“九尾猫”被从法典中删除后,藤条就成了执行鞭刑的惟一的方式。《刑法典》明确规定:“鞭刑必须由藤条来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鞭直径不能超过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必须较前者更轻。至于轻到如何程度法律则没有规定。《武装部队法》也规定:“刑鞭的直径不得超过6.35毫米。”

  刑架,在新加坡法律中没有标准的规定,从新加坡政府的宣传资料中可以得知,是类似油画架的蓝色木架,顶部相连而底部分开,底部由四根木头拼成的矩形木框以固定刑架。刑架的每侧各有若干根横梁,绑缚受刑人的一侧,靠上的横梁上高度可以调节,并垫有一层薄垫,一般放在犯人腰部高度,以方便受刑人趴上。靠下的横梁略高于底座,钉有两副的脚铐尹由坚韧的皮革制成用,带有不锈钢接口,在行刑时用于缚住犯人脚踩,避免其挣扎而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在刑架的另一侧,也有两根横梁,连着两只同样的皮手铐,行刑时用于固定受刑人,同时亦方便其在受刑时抓住横梁。

  护具,虽不能算严格的刑具,但其在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由于鞭刑只针对犯罪人的臀部,执行时犯人臀部周围的腰部和大腿部分均有护具于以保护,以防止行刑官失手时而伤及他处,造成身体其它部位乃至器官的损伤。

  行刑官由狱警充任,均为身强力壮之人,行刑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通过鞭打沙袋、假人和香蕉树来提高技能。行刑狱警的技术很高,不会有两鞭打在同一地方的,后一鞭会比前一遍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罪犯的屁股上整齐排列……如果有一个受过合格培训的鞭刑官行刑,犯人整个屁股上99%的皮肉会破裂,受过合格训练的鞭刑官能让每一鞭都打在不同的地方,避开已经破了的地方,这样能造成最大的痛苦却留下最浅的疤痕。

  狱医,是新加坡鞭刑执行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主要有医务官、医务助理、男护士等组成,新加坡的刑事诉讼法对医务官的地位给予了突出的规定,并赋予其很大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赋予了医务官决定是否用刑、中止用刑的权力,以及作为豁免用刑根据的权利。除此之外,狱医的职责还包括行刑现场的救助和刑后治疗,如被执行人当场晕厥或休克,狱医必须立即苏醒抢救;行刑后狱医必须马上验伤,跟踪治疗和护理,直到伤口痊愈。新加坡在鞭刑执行程序中使用医生出席,也引来不少争议,如美国的医学组织,包括美国医药联盟,谴责新加坡允许医生出现在鞭刑的执行现场,但他们的出现使得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明显的有别于那些残酷的、非人道的刑罚。

  鞭刑执行的日期一般在判决确定10日之后,因为要为被告人留有足够的上诉时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被告人被判处徒刑并处鞭刑时,在判决宣判后十日内不得执行鞭刑,如果在此期间被告人上诉,必须等待上诉法院对判决的确认。鞭刑在宣判经过10天期限后尽快的执行,如果有上诉的情况,在接到上诉法院确认判决的命令后尽快的执行。除法律规定外,各个监狱也均有自己固定的鞭刑执行日,对判处鞭刑的人统一行刑。另外如果被告人单处鞭刑,其执行日期则由法院来确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人只被判决鞭刑,法院必须确定该判决执行的地点和时间,同时判决必须批准对被告人实施必要合理时间的拘留,以保证鞭刑的执行。”

  执行地点一般为关押犯罪人的监狱,具体细节由监狱自己确定,各监狱也均有自己的鞭刑执行室。刑室非常的宽敞,地板?亮,其过程不能让其它犯人看见,更不允许媒体外人参观,但在场的人除了行刑的狱警外,还有很多监狱官,一般包括典狱长、主管看守、几个其它监狱管教、医务官、男护士或者医务助理。如果犯罪人是被单独判处鞭刑的,则鞭刑的执行地点须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确定,一般为拘禁该罪犯的监狱。

  鞭刑针对的部位通常为官员所指定部位,一般为臀部。在犯人检录的时候,行刑狱警会先在一个模型上练习、热身。行刑开始时,受刑人被赤裸的固定于刑架上之上,身体弯曲成90度,臀部翘起。行刑没有公开的执行方式,只要求用最大的力气以刑鞭击打犯人的臀部,而不考虑受刑者的年龄或者罪行的轻重。所以行刑的狱警一般不穿制服,只穿T恤,以给肢体最大程度的自由活动空间。所有的鞭刑必须在一次性予以执行完毕,《新加坡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鞭刑判决都不得分期执行”。受刑人如果在中途晕厥,则由医务官予以苏醒,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剩下的刑罚,如不能承受则中止用刑,送交由法院裁定。

  鞭刑执行完毕,受刑人立刻被从刑架上放下来,接受狱医的治疗。由于受刑鞭击打之处皆皮开肉绽,鲜血直流,狱医为受刑人的伤口止血并做消炎处理,有的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包扎,然后将其送回牢房,情况严重的受刑人将被送到监狱的医院。行刑后的康复期至少要两周,在此期间鞭刑的痛苦仍在继续,疗伤前期犯人只能卧睡,上厕所都非常的不方便和痛苦,医生也会于此期间跟踪观察,为犯人换药。治疗得当,除了鞭痕外,一般不会有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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