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相关律条,若实施抢劫,当场导致他人死亡者,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需附加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此种情形被称为“抢劫致人死亡”,其构成要素包括:1.客观上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2.该死亡结果系由抢劫行为直接引发,二者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联;3.行为人对此严重后果的产生负有责任,通常为过失,亦可能为间接故意乃至直接谋杀。然而,若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而选择自杀,则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范畴。从司法实践来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分为三类:1.先杀人后取财案件,即行为人仅有杀害他人之意图,而非抢劫财物;杀人后,因见财起意而将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及盗窃罪论处;2.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行为人在抢劫财物时,先行杀害财物所有人或管理者,使其丧失抵抗能力,随后劫走财物;此类案件虽杀人在前,劫财在后,但均发生于抢劫过程中,且杀人乃劫财之必要手段,故应认定为抢劫罪;3.抢劫后再杀人的案件,即行为人在抢劫财物后,为保护赃物、逃避追捕、销毁证据,再次杀人,或为掩盖罪行而杀害被害人的,杀人行为与抢劫无必然联系,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予以合并惩处。至于抢劫后为保护赃物等原因而当场施暴杀人的,应视作抢劫行为的延续,仍应判定为抢劫罪;为保护赃物而当场行凶杀人的,可作为量刑加重因素考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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