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即遂与未能遂的界限在于,依照我中华实体法的判定准则,以男性生殖器是否侵入女性体内作为认定依据;若针对幼女,仅需触及幼女生殖器官便构成此罪之既遂。然而,强奸罪过程中断与终止的区分则相对复杂,倘若行为者有能力完成全部强奸行为,但因自身道德良心或受害者恳求而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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