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即为符合假释标准者被允许的假释时间段,亦是假释考验期。
相关法律明确指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应为尚未执行完的刑期;
而对于无期徒刑,其假释考验期则设定为十年。
自假释日开始,假释考验期正式启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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