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扶老者遭讹诈,应依据现行法规之举证负担原则以民事纠纷解决此问题。即,应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事,且要求诬陷善行者提供证据。若案件事实不明朗,双方亦难证明自身证据具有更高说服力时,可直接判定援救者并非侵权之人,需由受益者承担证明援救者为侵权者的责任。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而应确认援救者无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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