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主体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即有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之其他罪行,该“其他罪行”应与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罪名不同,且一般涉及刑事机关并不知情之罪行。值得强调的是,即便司法机关已知犯罪事实现象,但仍不确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者,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能主动供述,亦可视为特别自首。因此,特别自首的判定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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