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醉驾导致人员死亡的行为将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两大罪名。法院将对此类案件进行重罪判决,依据其所引发的更大的危害性,确定其罪名和量刑标准。首先,根据犯罪心理学理论,行为人本身应当知道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会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但却实施了该行为,故意放任其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在此基础上,如果受害者为一人,且死亡后果严重,那么行为人就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从其主观心理上看,虽然行为人对于驾车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这一事实有疏忽之责,但车祸的发生并非其主动预谋,而是在饮酒过度之后产生的意外后果。然后,我们需要明确,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则属于行为犯。当一个行为既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中的“处罚较重原则”,即按照处罚程度更为严厉的规定定罪处罚。换句话说,由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相较于危险驾驶罪更加严重,故应判罪犯交通肇事罪,并依法予以惩治。此外,如果司机被确认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毫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实施强行限制直至清醒,并吊销其驾照,五年之内将不得再次申领驾照。【法律依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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