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即对因体质不宜在监狱或其他拘禁场所服刑的罪犯,依法准许于监外执行刑罚的执行措施。当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罚尚未完全执行,或者满足取消监外执行条件时,执行机构仍需重新入狱服刑。此制度适用于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且正处于执行阶段。同时,罪犯须具备以下任一情况:(1)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孕妇或哺乳期妇女;(3)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生活无法自理但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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