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证人罪,即采取犯衍生害证人人权与国家机构正常运转之罪行。此罪主要特点包括:1)侵害客体为人权与国家机能;2)打击报复行为的客观存在;3)主体为普通自然人有刑事责任人年龄及责任能力;4)主观心理状态须为蓄意且具打击报复目的。若因不当措施造成证人身心受损,仅为行政工作失误,非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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