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进行暴力获取证词的行为。此罪侵犯了公民权益及司法正常运作,针对的主要犯罪对象为证人。证人主要指了解案件情况但非司法工作人员或当事人的人员。客观方面,该罪行具体体现为司法工作者采用暴力手段以获取证人证词。以下七种情况应被视为立案标准:(1)采用殴打、捆绑、使用器械等严酷方式获取证人证词的;(2)因暴力获取证词致证人人身受伤(轻/重伤/死亡)的;(3)因暴力获取证词致使证人产生自杀、自残或严重精神疾病的;(4)因暴力获取证词导致误判的;(5)实施三次以上的暴力获取证词的行为;(6)参与、指示、指使、强迫他人进行暴力获取证词的任何一种情况;(7)其他适用暴力获取证词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形。此罪的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被告人需具备直接故意并有明确获取证词的意图。【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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