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即“毁灭性摧毁证据”之罪行,其指代协助诉讼各方人士,制造或销毁证据,且情节严重者。本罪构成要素如下:客体层面,本罪损害的是司法公正与权威;目标则为涉案各当事人。客观方面,行为人需有协助当事人制造及销毁证据之事实。成为本罪主体的条件为一般人均可犯罪,但必须年满16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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