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适用范畴

2024-08-31 来源:网络 浏览:196次

自诉案件范畴涵盖:
第一,须受害人亲自告知方可审理之案件。
此类案件需由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家属等启动司法程序,人民法院方会介入。
涉及到的刑事领域包括1.侮辱、诽谤,但若威胁到社稷安稳或国家利益则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虐待;
4.侵占。
其次,受害者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指犯罪事实及情节相对轻微,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受害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害者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
如受害者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若受害者所提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将裁定驳回自诉。
最后,受害者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且应受法律制裁,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予追究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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