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合伙人非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故其行为无法判定为该罪行。职务侵占罪主要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职员。其中,“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则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而“其他单位”则包括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组织,例如:村委会、村民小组、学校等,这些组织通常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地位,能够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且以自身名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而,合伙并不具备法人资格。若执行合伙事务者滥用职权侵占合伙组织财产,实际上是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权益,因此不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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