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单位。该罪是指纳税人以欺诈和隐匿手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拒不申报,以此逃避缴纳大额税收,且其行为占应纳税额达10%以上;而扣缴义务人则采用欺瞒等方式,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曾因逃税受过两次行政惩罚后再次逃税者。【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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