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谎报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后果极其严重,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责罚对象主要为责任直接承担者。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或故意谎报事故状况,延误救援时机,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本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