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监护制度中,被委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确保被监护人的各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就要求,在书面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下几类人士不宜担任被委托人:
1.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者,因其履职公正性和可靠性存疑;
2.因身体、精神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者;
3.与被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其利益者。
此外,被委托人在监护过程中,必须遵循“最大程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原则,严禁擅自处置被监护人财产,除非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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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