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非盈利方式公开播送淫秽资料且情节严重者的犯罪活动。它的成立需要满足四项条件:1.发生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比如借用、播放、展示等;2.所传播的内容务必属于淫秽物,即描绘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的作品;3.情节严重,例如频繁传播、传播范围广、数量极大等;4.主观方面是明知故犯,但并非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标。如果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动机进行淫秽物品的传播,那么便会被归类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中。所以,判断是否触犯此罪名,需要综合考虑到传播行为、物品品质、罪行严重程度和主观意图等多方面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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