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技能要诀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37次

内容节选自《公诉技能传习录》证据审查部分,《公诉技能传习录》系公诉工作30年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首届优秀公诉人桑涛著,全套书籍共分5本。2017年10月刚上架全网有售。该书籍采用另类的写作方式,让阅读很轻松。详情查阅链接:公诉30年,最疯狂的时候一年办300个案件,成就《公诉技能传习录》!


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技能要诀


1、 简单案件不简单——单人单罪案件审证要诀


宪伟这两天很郁闷。明明前几天来了好几个案子,科长分了一件最简单的案子给他,薄薄的卷宗,一个犯罪嫌疑人,一起犯罪事实,宪伟当时开心得不得了,本想三两天肯定办完了,结果没看两天,整个人都不好了:这什么证据呀?要啥没啥的,犯罪嫌疑人供了又翻,被害人陈述有矛盾,前后不一致;证人没几个,证言内容还各不相同、相互矛盾,说好的简单案子呢?原来所谓的简单案子,其实并不简单呀!


科长看出了宪伟的烦恼,过来找他了。科长说:怎么样?看似简单的案子,变成拦路虎了吧?宪伟挠挠头,痛苦地说:是啊!没想到这薄薄的卷宗,还不如卷宗材料多的案子好办呢!上次那个盗窃案子十好几本,虽然费点时间,但不用担心定不了判无罪,可这个案子,一点把握也没有啊!科长笑了:其实这个案子我在分给你之前就翻过,知道不是个简单案子。跟你说吧,我们公诉办案,不怕卷宗材料多、案件事实多、犯罪嫌疑人多这种“三多”案件,反而怕的就是这种貌似材料少而简单、实则不简单的案件。因为案件材料多、事实多,哪怕有部分事实不牢靠,还有其他事实能够立得住、指控成功,有罪底线在,那也是个有罪案子;而如果只有单笔事实单个人,这起事实认定不了的话,那就是个无罪案件!这种情况,在行贿受贿、毒品、故意伤害、强奸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而一些故意杀人案件也是如此,那可是死刑与无罪的天壤之别啊!需要更加谨慎小心,既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纵犯罪。所以有经验的公诉人都知道,单人单罪的案件要特别小心,它绝不代表案件简单,不能当作简单案件去办,更不能贸然起诉。那么这类案子怎么办?我想首先就是思想上要重视,不要把它看简单了,要像对待一个复杂案件一样去对待,要有风险意识,证据标准一点也不能放松,既要有质的要求,也要有量的标准,一定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哪些证据已经到位没有问题了,哪些证据还欠缺甚至有矛盾,矛盾能不能得到合理排除;这些证据问题如果不解决,能不能凭借现有的证据认定他构成犯罪,或者现有证据能够最低证明到这个案件的什么程度,是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所有事实?还是其中一段事实,这段事实能不能构成犯罪?还是证据链断了,没有一个起连接作用的证据,那么这个案子证据体系就会有漏洞,就排除不了合理怀疑?这些都是在审查中要高度注意的问题。比如你这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有过有罪供述,但也翻供作了无罪辩解,被害人陈述也有反复,证人的证言内容又有矛盾,其他证据又不多,那怎么办?这个案子肯定是不能起诉的,这个时候你就需要把证据理一理,哪些达到要求了,哪些没有达到,没有达到的问题在哪里,有没有可能把这部分给补充好、合理排除矛盾,还是根本无法解决,这个案子只有放弃不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被害人陈述为什么会改变?我怀疑有侦查人员问话时诱导的情况存在,这个可以调取一下当时的询问录像,要快,否则等到录像被覆盖了就晚了。


宪伟说:那么这种单人单罪名的案件,该怎么审查才保险,才会不出问题呢?科长说:有这么几个方法:一是把全部证据理一遍,看看有没有其他可以收集到案的证据。这种简单案件,侦查人员往往会因为案子太简单,或者一开始犯罪嫌疑人认罪,反而忽视了证据的全面收集,认为口供收集到位、又有几个证据能跟口供印证就可以了。这个时候你看一下,这种情况,往往还是有一些其他证据能够收集来的,有的证据也就是一句话的事,一提醒,哦,想起来了,还有这么个证据可以收集来证明某个事实,就能够取得到,比如监控视频,比如犯罪嫌疑人行车的轨迹。所以说案件虽然简单,但取证不能简单,思路要放开,有的时候公安真的是忽视了,所以要提醒。等这些证据拿到了你再看,证据状况现在怎么样了?能不能定了?一般情况下证据够了,那就定。二是要看证据之间的矛盾是什么样的,就是运用现有的这些证据,能不能把案件事实证明个八九不离十,在手的证据牢靠不牢靠,证据有矛盾或者有问题的,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根本上影响定罪量刑的,还是枝节性的问题;是能够合理解释的矛盾,还是根本无法排除的矛盾,这样来决定这个案子究竟定还是不定。三是看供述与辩解,这个很关键。即使是认罪的案件,也要详细对照其他证据进行审查。那么不供述或者翻供的,就要更加小心,审查他不供或者翻供的理由以及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没有证据能够印证,这个能够印证的证据是真是假,等等,以此来判断这个案件能不能起诉。好了,单人单罪的案件要掌握的,就是要特别小心谨慎,不要变成无罪案件,具体处理上就是不要轻视,要当作复杂案件去办,要审查每份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如何,要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才能起诉。


2、单人多罪案件审证要诀


宪伟还有问题要问科长,说:单人单罪的审查证据方法知道了,那么要是单人多罪的,怎么审呢?科长说:单人多罪的情况,包括单人多起犯罪事实,罪名只一个的情况;罪名不只一个的情况,比如多次受贿、抢劫、盗窃、强奸的案件、多次故意伤害的案件,又有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的案件以及有其他类型犯罪行为的案件。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但无论怎么复杂,记住一条:一件一件地来。先对每一个罪名的每一起具体的事实进行审查,比如这是个诈骗案件,他每次是怎么诈骗的,数额多少,根据构成要件情况,对照他的行为,确定哪一起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没有问题的,可以定;哪一起事实不清楚,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列出来,然后看:没有这些证据,这个案子能定吗?这一笔事实能定吗?能够定下来有几笔?剩下的事实,是根本就不能定,还是补充了证据之后就可以定了?一般情况下,这些情形都可能存在。有时候大部分事实能够认定,个别一起或者几起事实无法定,而且这一起或者几起不影响全案定罪量刑,那么不要留恋,果断抛掉,以能够认定的几起事实起诉;有时候不定哪几起,可能会影响案件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达到法定刑升格条件影响量刑档次等,这时候既要慎重,又不能轻易放弃,基本要求仍然是把握证据标准,哪一起达到标准定哪一起,能够通过补证努力完善证据体系,达到证据标准的,尽量去补充证据实现追诉目的,实在不行也要懂得放弃,而不是明知不能定罪,为了指控而勉强起诉,或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带病”冒险向法院起诉,或者认为反正有能定罪的犯罪事实,其他证据不太充分的事实干脆一并指控,反正案件不会判无罪。其实这种心态在办案中一些公诉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包括我自己也都曾经有过这种想法,但细想想,这个心态还是建立在只要其他事实能定,这起事实就诉到法院试试看吧,万一法院定了呢?其实还是没有运用证据裁判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因此,即使下决心诉,也应当建立在证据虽然相对单薄、量不是很多,但没有根本性的矛盾、没有其他可能的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才可以,而不能做毫无把握的试试看、冲一冲,明白吧?当然也有一些案件,是大多数事实不能定,只有少量事实达到了起诉的证据标准,怎么办?当然不能不经补充侦查就把大多数涉嫌事实全部否定,只把少量事实起诉,这很可能导致遗漏重大犯罪事实,因此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求侦查机关尽可能地做好补充侦查工作,穷尽侦查手段,把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尽量收集到案,把能够补充完善的证据体系尽量补充完善,这时再审查证据体系有没有达到起诉标准,再进行判断,哪几起事实现在条件够了,哪几起仍然不行,最终来决定是否起诉。总之,不要轻易放弃,但也不能勉强,明确证据标准,达标一起认定一起,这是我们对待此类案件基本的起诉方针。


3、 多人单罪案件审证要诀


宪伟说:除了这些,还有什么类型的呢?科长说:还有多人单罪名的案件呀!就是共同犯罪案件了。共同杀人作案一起,共同故意伤害一次,还有轮奸一次等。共同犯一罪的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些人是不是都构成犯罪?是不是都达到了证据标准?有没有搞错人头的情况?是不是真的都构成这个罪名,还是其中有人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比如同样是故意伤害,就有可能有的人是实行过限,变成了故意杀人;还有的人属于事先有通谋、事中提供帮助的情况,更有的人是窝藏、包庇、帮助毁灭证据或者作伪证的,每个人的行为有区别,但侦查机关只按一个罪移送过来了。有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比较多,但经过仔细审查你会发现,并不是所有人都构成犯罪,有的人虽然到了现场,但并没有实施行为,甚至连犯意都没有,也不是站脚助威的。但反过来你也要注意看,有时候侦查机关真的会把那些站脚助威的共犯给忽略了,没有当作犯罪处理,这种情况如果参与共同预谋,又有站脚助威的情节,这属于提供精神支持的共犯行为,同样是构成犯罪的,如果没有追究,就需要我们追诉,还有在伤害实行行为中没有攻击主要伤害部位的,但行为积极,那么有人认为只追究罪责承担者就可以了,不注意追究这些共同行为人,这也是不对的,没有把握“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该纠正的就要我们去纠正。另外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构成犯罪:多人单罪名案件中,会有很多的口供,但经验证明,并不是所有的口供都是真实的,这个不难理解吧?就是因为种种原因,有人会做虚假的供述,有人会推卸责任,虚假供述中以自我保护、逃避法律制裁的无罪、罪轻供述居多,但也有人会将自己的罪行嫁祸于他人,或者由于参与犯罪人数较多,会错误地将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也供述成为他的共犯,或者由于只知道共犯的绰号、体貌特征,侦查机关张冠李戴,错抓了人,比如同案人绰号叫“光头”,侦查人员就把一个绰号叫“光头”的人给抓来了,但认真一审查,这个人虽然绰号也叫“光头”,但不是本案的犯罪人。还有就像上次那个共同寻衅滋事案件,其实犯罪嫌疑人之间并不是很熟悉,只是临时结伙,结果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辨认出现错误,把同案人指认错了,让他再对辨认笔录进行说明的时候,他承认这个辨认是他蒙的,其实根本不能确认是不是他在笔录中指认的这个人。这种情况我还见过有同案三个人都供认是另外一个人犯罪,最后经查证确认根本不是那人犯罪的情况,有些甚至是在法庭上同案人突然翻供说,某个同案被告人其实并没有参与犯罪,可怕吧?这些都会给我们的审查工作带来麻烦,需要在审查中高度注意。怎么解决?听辩解。没有作案的人,一定会对此作出辩解,对于他的辩解,除了要在讯问指认他的那个人时重点问,还要问其他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有多少,都是哪些人,说不出具体姓名等身份的,那么体貌特征是什么、年龄大小、住址、经常活动规律、联系方式、口音如何,以此来判断究竟是不是本案的这个人参与了共同犯罪,有时会发现这个人根本就没有参与犯罪,没有犯罪事实,这个时候提审工作就一定要仔细了,不能走过场,不能形式化;还有的是尽管也有一部分证据指向该人参与了共同犯罪,但认真审查证据会发现,认定他确实参与了共同犯罪证据不足,有人说他参与了,有人说他没有参与,两种说法都有,都不能绝对排除,他自己又不承认,甚至还能举出他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没有参与犯罪的证据,这种证据状况就要当心了,不能轻易认定。这是证据不足的情况。另外还有就是他虽然参与了犯罪,但并不是本案的共犯,而是刑法当中的“连累犯”,也就是没有参与直接实施或者帮助实施本案犯罪,而是在犯罪既遂之后的包庇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伪证罪,这个在审查中就要注意区分他的行为,窍门就是看他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事先有约定或者预谋、行为是发生在犯罪行为过程中,还是仅仅是知道他人进行财产犯罪而在没有通谋的情况下收购,或者是在犯罪实施前后、给同案人提供了什么样的帮助,是提供了作案工具,还是事后提供了逃跑工具,审查中一定要注意了。多人单罪名案件证据的特征,还有一个就是物证、书证等证据指向多个人,什么意思呢?就是多人都接触过物证、书证,比如一个共同故意杀人案件,一把刀,张三李四都用过,这都是证明他们参与犯罪的证据,这个在审查中要加以注意,不要只顾张三忘了李四;现场有两把枪,其中一把是致死被害人的枪支,那么枪弹痕迹、口径、子弹型号、枪支上的犯罪嫌疑人DNA 信息等都要注意收集和审查,以此来确定罪责。我就曾经遇到过一个故意杀人案件,现场两把枪口径不一,致死的那把枪可以确定,因为子弹口径不同呀,但究竟谁使用了致人死亡的那把枪,由于收集证据时马虎大意,造成罪责无法确定的情况。还有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中提到的同案人的情况,除了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之外,就是通过这些证据强化对某个不认罪犯罪嫌疑人参与了共同犯罪的证明力度。所以说,多人单罪名案件审查证据的方法,就是要发挥案件参与人多、他不说别人会说的优势,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实现认定犯罪事实、排除证据矛盾、发现证据疑点、及时发现认定错误的目的。


4、多人多罪案件审证要诀


说了单人单罪、单人多罪、多人单罪,那么也要说说多人多罪案件审证方法。这个方法,其实也简单,就是把前面的方法给加起来用,哈哈,开个玩笑。多人多罪名案件,要注意每个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否能够成立,还要兼顾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做了哪些事情。这种案子肯定是很烦的,如果你感觉看着头大,有个窍门,那就是列表,按照人物与事实、罪名的关系列出一个表,把每个人在每个罪名中的行为与作用列出来,比如:伤害之一伤害之二强奸之一强奸之二非法拘禁之一非法拘禁之二张三提供木棍未参与将被害人

拉上车直接强奸未参与殴打被害人李四刀砍刀砍强奸殴打被害人参与预谋持刀威胁王五购买作案工具菜刀未参与未参与未参与看管被害人未参与赵六棍打直接棍打帮助按腿言语威胁殴打并看管被害人看管被害人假如这是一个多人多罪名的案件,那么这张表就是先把每个人的行为、罪名、参与次数等给梳理了出来,当然这仅仅是个开头,不是让你拿着这个就定案了,要围绕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这些基本事实去找证据,比如李四在非法拘禁之一中实施了参与预谋的行为,那么我们要围绕这个事实去审查相应的证据:他自己怎么说的,有没有辩解;其他同案人怎么说的,预谋时他在不在场;对非法拘禁的预谋他什么态度;是如何支持他人拘禁的;对犯罪计划他提出了什么意见建议,等等。你看,仅仅围绕李四这一个行为就需要审查这么多的证据,同时还要看王五、赵六他们的供述是怎样的,口供之间能否形成印证关系,等等。就这样一个人一个人地过、一件事一件事地过,知道了吧?等你把这些工作都做完了,你对这个多人多罪名案件的审查也就差不多了。所以说对于这种比较烦的案件,最重要的是耐心和细心,耐心决定了你不会怕麻烦,愿意花时间去一起一起、一人一人地厘清案件头绪;细心决定了你能够认真审查每一个证据,不会出现差错。


5、多人多罪交叉案件审证要诀


说了多人多罪名案件的审查证据方法,再给你加大点难度,多人,也是多罪名,但这里的多人却三三两两,三五成群,有时张三与李四、王五是共犯,与赵六不是;有时张三与赵六、刘七是共犯,与李四、王五这一次没有共同犯罪;甚至刘七就参与了一次,而且只有张三认识他,别人不知他是谁,刘七又不怎么承认。那么除了我上面跟你说的那个分类列表的方法外,要关注的重点就是,哪几个人在哪件事里是一伙的?尽管他们可能都是共犯,但并不是在每次犯罪活动中都是共犯,这要分清楚,要根据他们各自的供述来排,有的人记性不好,不一定能记清楚,你会发现在这种案件中,总有那么两个人头脑还是清楚的,记性也不错,能够分辨出来别人做了什么事,也许不是非常精准,但能够为我们的审查提供线索,再跟其他证据一对,哎,对上了。所以要记得在复杂的口供里面找你需要的真东西。当然也要小心,别被虚假供述给忽悠了。犯罪事实有交叉的案件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要把人头给搞混了,明明张三没有参与,由于其他同案人记错,可能说成他参与了该起犯罪,这就需要听他辩解,再根据他的辩解找客观性证据,另外就是核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看其他人对他参与的情况怎么说,也不要轻信他的没有参与的辩解,如果各方都说他参与了,那么即使他自己辩解说没有参与,除非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不在现场或者没有参与,那么仍然要定他。再有就是关于犯罪数额,人一多,嘴就杂,嘴杂的好处在于,你不如实交代,有人会如实交代,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如实供述的内容对照其他证据印证后来认定,哪怕其他人不老实,也一样可以定罪,但也有问题就是或者是故意隐瞒,或者是由于时间过长、作案次数过多、记性不好等原因,有的人真不记得了,或者几个同案人对于犯罪情节,尤其是犯罪数额说法不一,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明确这个数额是多少,这在单人案件中好办,反正就他一个人的说法;但在多人案件中就比较难办,有的人这样说,有的人那样说,犯罪情节、表现、谁持工具、谁具体打哪个部位、罪责都说得有出入,如果实在查不清了,怎么办?只有就低认定,也许明明是便宜了他,但归根结底不会冤枉了他,这是在无法确认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也是最合理或者说最接近“法律真实”之举,所以有人把这个叫做“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这是多人多事实、多罪名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当人与事交叉起来的时候,这种情况更加常见,本来这是个事实认定的问题,但同样也是审查证据的问题,所以放在这里说一下。下一个问题就是每个人的作用问题,这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是个普遍性问题,在多人交叉案件中尤其突出,因为这类案件有个特点,多数人是互相推责任,因为谁罪责严重谁判得重呀,所以都推卸责任,当然也有讲义气揽责任的,但这种情况不多,多数以推责任的为主,人心不古呀,呵呵!但你要注意,尽管推归推,但也有个特点,推自己责任的往往会把责任推别人身上,自己好像没有多少罪责,但对别人的行为,除非是把责任往他身上推的,其他所说的基本靠谱,也就是说别人的时候说得比较客观。有人说这有什么用呀,他说自己的事不客观。哎,你别忘了,也有用,可以用来区分别人的罪责呀!如果大家都在推卸自己的责任,但对别人的事说得比较客观、清楚,那么就用他的话来定别人嘛!这样一来,即使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与责任不供认,也一样有其他人对他的行为予以指认,人多了,很容易判断出这些人对这个人行为的供述是不是客观,一般来说是比较客观的,这样不就解决大家都互相推的问题了吗?同样也就解决了共同犯罪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的问题。职务犯罪类案件中,分赃的问题经常令人头疼,这源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老大背靠背发“红包”,其他人拿了多少,只有老大知道,所以得问老大和他自己;还有是大家虽然也知道,但知道的只是概数,不太确定各自多少;有的分得多却说成少,以免被当作主犯处理。那么对于分赃的问题,审查当中要注意的是,能够查明分赃情况的最好,可以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一个参考,但需要记住的是不一定分赃多少就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而且很多案件并没有分赃,或者确实查不清楚每人究竟分了多少。所以能查清的尽量查清,实在查不清的也不要紧,作为情节去考虑,掌握一个概数也可以。查清分赃数额的办法是先看赃款有多少,再根据每个人自己报的分得数额来相加,看看每人的供述是不是明显有水分,再看看他们说其他人分赃数额,从中判断谁明显是在压缩自己的分赃数额,也可以根据其他人的供述推算他实际上的分赃数额。当然这些都不是决定因素了,因为共同犯罪对于犯罪后果的承担,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都对总额负责,这就是如何理解《刑法》第383 条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指的不是个人分赃多少,而是个人参与了多少。所以在一定要掌握分赃数额情况下才这么去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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