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80个突发情况的应对策略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32次

内容节选自《公诉技能传习录》庭审技能部分,《公诉技能传习录》系公诉工作30年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首届优秀公诉人桑涛著,全套书籍共分5本。2017年10月刚上架全网有售。该书籍采用另类的写作方式,让阅读很轻松。详情查阅链接:公诉30年,最疯狂的时候一年办300个案件,成就《公诉技能传习录》!


出庭公诉常见问题应对要诀


出庭公诉是公诉人的硬功夫,如何出好庭、如何冷静沉着应对法庭上的风云变化,需要全面的学习与积累。根据经侦案件出庭公诉规律,科长总结了此类案件出庭活动中常见问题与应对要诀,让大家认真学习领会。


一、法庭调查阶段常见问题与应对要诀


1、被告人、辩护人当庭申请公诉人回避。


这种情况尽管不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存在的。比如一些辩护人无论什么案件,往往一开庭首先就申请回避,申请公诉人回避,申请合议庭回避,不讲理由,或者以讯问时公诉人对被告人态度不好而申请回避,或者以法庭不能公正审判为理由申请回避等。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公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置: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根据规定,法庭应当依法当庭驳回申请,法庭如果没有当庭驳回,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的解释》的规定,当庭予以驳回;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定理由,公诉人应当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的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2、公诉人在庭上发现起诉书有重大失误。


很多公诉人到了法庭上才发现起诉书上有错别字甚至存在将案件事实复制粘贴错误等情况,对此,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起诉书中有文字校对等方面的一般性失误,公诉人应当当庭予以口头更正。如果起诉书出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起诉的理由错误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失误,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或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经检察长批准后,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书。


3、公诉人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并非被告人所为。


公诉人如果在法庭调查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可以先建议休庭,在向检察长汇报后提出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发现犯罪事实确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应当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


4、被告人提出其真实身份与起诉书表述不符。


如果这种情况并非起诉书上的笔误,并且当庭又无法查实,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若经补充侦查后发现果如被告人当庭所提,则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


5、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失实。


公诉人应当首先通过讯问被告人,问明什么地方不属实、是全部不属实,还是部分不属实,为什么不属实;是事实认定不属实,还是法律适用上有问题,或者是对认定的罪名有意见,如果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表明在法庭辩论阶段解决;如果是事实认定方面,那么可以通过举证质证来解决。


6、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质疑。


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案件人员多,经常会出现责任年龄之争。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疑问,目的是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辩护,一般会辩称被告人未满14 周岁、16 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未满18 周岁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出示被告人的年龄证明、骨龄鉴定、户籍、学籍证明、前科材料、其父母亲属或者同学、老师证言等证据予以澄清。如果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提出的异议确有依据,公诉人认为有必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的真实年龄进行复核。


7、辩护人发表事关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事关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意见,目的是有利于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在举证阶段还会向法庭提供材料,以证明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或无责任能力的人。公诉人应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反应,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如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等能够认定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在后期的举证活动中应着重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公诉人发现证据材料足以驳斥辩方观点,应有针对性地加以证明。如公诉人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驳斥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核实相关证据。


8、被告人在法庭上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合议庭应针对这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先行休庭,而后裁定中止审理,如合议庭未处理而公诉人认为确实影响庭审继续进行的,公诉人应向法庭建议休庭。对于被告人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公诉人还应建议法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庭审人员受感染。


9、公诉人发现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或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公诉人应建议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待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后再行开庭审理。


10、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而进行自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需法庭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庭也应予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法庭应予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法庭应不予准许,若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违意见。


11、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如果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予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12、公诉人发现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庭上旁听。


公诉人应当提高警惕,注意法庭上旁听人员里面有没有证人、鉴定人,如果发现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旁听,要提醒法庭注意,让证人、鉴定人退庭后再行开庭审理,如果法庭不予接受,公诉人应让审判长阻止该证人、鉴定人出庭。待庭审后公诉人提出书面纠违意见。


1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出现了旁听人员。


经侦案件常常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不公开审理,如果发现,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依法进行处置。


14、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


被告人的翻供如果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公诉人首先应当通过讯问被告人,让他陈述自己的理由,然后通过对案件细节的讯问扩大其谎言的荒谬性,使法庭与旁听人员认清其虚假供述的本质,然后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揭露其无理辩解与翻供,向合议庭表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15、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提问。


这种情况尽管罕见,但也是存在的。如果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时一言不发,公诉人应当向被告人阐明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其不作供述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不做供述,实际上也就等于放弃了自己辩解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仍然拒绝回答公诉人提问,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表示,鉴于被告人不回答公诉人的问话,公诉人不再讯问,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不回答问话,实际上也等于放弃了辩解,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将通过直接出示、宣读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16、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答非所问。


公诉人应当分辨该回答是因为问话不明确造成的,还是被告人故意答非所问回避问题,如果是前者,公诉人应当调整问话方式,用被告人能够听明白的方式问话,或者直接问封闭性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如果是后者,公诉人应及时予以制止,如果被告人不听,则明确要求被告人回答: “你听清公诉人的问题后,正面回答是还是不是,或者回答对还是不对。”


17、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或诱供。


如果被告人所述情况并不属实,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并明确指出被告人所述并不客观。同时公诉人应向被告人表明恶意诬陷、诽谤司法人员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人所述客观且有证据证实,公诉人应当庭表明不将上述被告人供述材料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是依据有关证据,虽然在侦查、起诉阶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用于指控犯罪,但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18、聋哑被告人、少数民族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被讯问时无人翻译。


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客观真实,公诉人应首先表明,侦查机关在取得被告人供述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诉人不再将此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主要是依据其他证据,包括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讯问时所形成的笔录,上述证据公诉人将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予以出示,并请法庭继续开庭审理。如果被告人只会说方言,声称听不懂普通话,需要由他人翻译,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允许,因为普通话是我国通用语言,作为我国公民都有学习普通话的义务,这个义务与学习法律的义务一样。如果被告人确实年纪非常大且生活在偏僻地方没有学习过普通话,可以建议法庭休庭,为其找到方言翻译后继续开庭。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并不客观真实,公诉人应当庭出示、宣读侦查机关所制作的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


19、辩护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诱导性发问。


法庭审理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诉人应当提醒审判长对辩护人的发问予以制止,或者要求法庭对被害人或者证人被诱导后作出的陈述、证言不予采纳。


20、审判长对公诉人要求制止辩护人不当发问不表态。


如果辩护人确属不当发问,且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当再次明确指出辩护人所进行的发问属于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并再次要求法庭制止辩护人的不当发问。如果审判长仍然不支持公诉人的要求,公诉人应让书记员作记载,并于庭审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二、法庭质证阶段常见问题与应对要诀


21、被害人出庭陈述发生了变化。


经侦案件被害人有时因被告人赔偿了自己的损失,或者受到被告人亲属的说情,在出庭作证的时候推翻了以往的陈述。为此,公诉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发问,通过发问找出其当庭所做陈述与其以往陈述的矛盾所在,并要求被害人对矛盾的地方予以解释,以向法庭澄清事实,同时宣读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作陈述的笔录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因被害人的陈述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22、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其调取的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如果辩护人不具有律师资格,应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无权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根据规定对其调取的证据不予采纳。如果辩护人具有律师资格,但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应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无权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根据规定对其调取的证据应不予采纳。如果辩护人具有律师资格,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也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而其调取的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言证明内容不一致,影响案件定性,需要补充侦查,复核证据的,公诉人应要求延期审理,待重新调查后进行处理。


23、辩护人申请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法庭准许被害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发问。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然后对证人发问,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可直接发问,对证人发问应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公诉人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24、被害人在法庭上反映新的被害事实。


如果被害人讲的新的被侵害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有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对新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被害人提供的新的被侵害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无关,应由法庭记录在案,并对本案事实继续审理。


25、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翻证。


公诉人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强调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翻证进行虚假陈述时,公诉人应当通过发问案件细节澄清事实,并通过在举证阶段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反驳。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可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26、被害人、证人出庭过程中提出原来的陈述、证言系非法取证。


如果被害人、证人所述这一内容并不真实、客观,应通过发问揭穿该虚假陈述,并通过向法庭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说明取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进一步澄清事实,说明原证真实、客观。如果被害人、证人所述真实、客观,应向法庭表明被害人、证人的原证属于非法证据,不再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而应以其当庭陈述为准。如果被害人、证人的当庭陈述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建议延期审理。


27、辩护人提供的调查材料与案件原有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有证据证实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真实、客观,应通过质证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反驳,并通过出示其他证据进一步澄清事实。如果不能在庭审阶段判明辩护人所提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而该证据有确实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证言进行重新复核和补充其他证据。


28、公诉人要求传唤的被害人、证人未能传唤到庭。


对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诉人应当宣读被害人、证人的书面陈述、证言。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被害人、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被害人、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


29、出庭证人因为紧张而表述不清。


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如果出现叙述无序的情况,公诉人可以直接发问,围绕案情进行,必要时问封闭式问题,让证人直接回答“是”或者“不是”。


30、出庭的被害人或者证人所述事实有遗漏、模糊不清或出现矛盾。


公诉人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询问。瑑瑡鉴定人叙述鉴定意见出现矛盾,辩方为此推翻鉴定意见。鉴定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鉴定人发问。若鉴定人在庭上的叙述出现矛盾,被告人、辩护人大做文章,公诉人应当再次争取对鉴定人发问,针对叙述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询问,以澄清事实,扭转局面。


3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对原有的鉴定重新鉴定。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果法庭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应当表态:对原有的鉴定内容已经认真审查,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如果法庭同意辩方的意见,并在休庭后进行重新鉴定的,公诉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对新的鉴定结论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32、重新鉴定、勘验的材料未经质证就被法庭作为证据采用。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此情况时,公诉人应当即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对新的鉴定、勘验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合议庭不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径行作出判决,则应当在庭审后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检察长报告,启动抗诉程序。


33、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对一般人所知晓的常识性事实进行证明。


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属于不需要证明的公理或者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34、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供政策性规定。


经侦案件经常涉及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不宜一概不予提供,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出示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政策性规定、行业标准,对于没有必要出示的,公诉人应向法庭表明,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所犯罪行是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至于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性规定可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政策性规定属于司法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此类规定依法不必向法庭提供。


35、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物证提出疑问。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就应当注意物证与案件的关联,必要时要让犯罪嫌疑人辨认该物证并记明笔录。公诉人在向法庭出示物证时,应首先宣读该物证提取经过的说明,证明该物证的提取程序合法,再让被告人描述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对物证进行辨认,若被告人、辩护人对物证提出疑问,则可宣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及其他与该物证相关证人的证言,公诉人还应当从物证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质辩,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宣读有关物证鉴定进一步证明,也可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此反驳辩护人、被告人对物证提出的异议。


36、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无法当庭出示的物证要求辨认。


对于那些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已经返还被害人的物证,公诉人应当说明情况,并出示物证照片、录像等,让被告人进行辨认或者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辨认笔录。


37、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书证提出疑问。


公诉人通过分析出示该书证前,被告人对该书证特征的描述情况和对该书证的辨认情况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质疑进行答辩,同时通过出示、宣读该书证的鉴定结论进一步澄清事实。


38、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庭作伪证。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公诉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讲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应如实作证,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通过向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发问案件细节澄清事实;第三,适时宣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明确询问其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第四,指出证人证言、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及公诉人出示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之处,通过对这些矛盾的分析,说明伪证的虚假性,进而维护原证据体系。公诉人对伪证现象可以提出如下意见: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所做证言无论与自身原来的内容,还是与其他证据之间,均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违反证据同一性原则,不具有证明力。同时需要指明其违背其向法庭的承诺和保证,做出虚假证言,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待进一步核实后,建议法庭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记录在案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39、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在法庭上对公诉人人身攻击。


依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审判长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如果审判长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公诉人应当及时建议审判长对旁听人员的上述行为予以制止或强行带出法庭。


40、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疑问。


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和法律手续,说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疑问是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的。


41、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形成的笔录

提出异议。


公诉人应当根据卷宗材料中所载明的上述活动相关法律手续说明上述活动是依法进行的,对于上述活动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卷宗内所记载的情况作出说明,包括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上述活动的审查情况,进而说明上述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或者提请法庭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让侦查人员与被告人对质以澄清事实。


42、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公诉人如果掌握此类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公诉人应当依法向法庭出示证据,同时说明不采信上述证据的理由,是因为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属于虚假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因而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并在庭审后将此类证据在3 日内移交法院。如果无此材料,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情况。如果辩护人提出某份材料事关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坚持要公诉人出示,而公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出示时,可以将材料交由辩护人,由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43、辩护人对案件起诉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


公诉人应当直接反驳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起诉后公诉人有权调查取证。公诉人自行调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44、辩护人出示公诉人尚未掌握的新材料。


公诉人明确指出辩护人庭前调取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庭审前5 日提交法院。根据诉讼公平的原则,公诉人将主要证据庭前移交法院,同时也有权提前掌握辩方的证据。辩护人违反这一原则,不应出示。如法庭坚持准予出示,公诉人首先要对该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查明证据的矛盾之处展开质辩。必要时提请延期审理。


45、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收集的证据系程序违法。


公诉人应当通过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延期审理期间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同时反驳辩护人: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公诉人在延期审理期间有权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公诉人所获取的证据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46、公诉人发现应当对被告人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


公诉人通过质证发现有新的事实,应当对被告人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时,应当要求休庭,在向检察长汇报后,视情况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47、法庭建议公诉人补充侦查、补充或变更起诉。


人民法院建议公诉人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发表是否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意见。如果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或者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应当同意法庭的建议,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经审查,无须进行补充侦查、补充或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

做出裁判。


48、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


审查案件时,针对被告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公诉人在庭前有针对性地制作出庭计划。被告人如果当庭突然如实供述,首先,公诉人应根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理状态和表现,调整讯问策略,对被告人的态度表示肯定,并针对被告人如实供述进行讯问,讯问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在讯问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要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真诚认罪的,对被告人当庭改变供述的动机原因,以及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述的原因进行讯问;对于仍然存在摇摆、犹豫情形的,主要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讯问,尽量不要深究其突然认罪的原因,防止其再次推翻有罪供述导致重复投入。其次,公诉人在举证时,应围绕有关犯罪构成的事实及与量刑轻重有关的其他事实进行,使证据与被告人当庭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当庭供述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最后,在法庭辩论阶段,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据情况在公诉意见中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做出肯定的评价,说明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酌定从轻情节。如被告人是主动投案的,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应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重新认定其为自首。


49、法庭委托非权威部门对(例如司法会计类)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新意见发生了变化。


法院委托非权威部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发生了变化。这样的鉴定活动及意见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会计类鉴定必须是有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新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人在质证时,首先,应指出该鉴定部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其次,应指出没有法定资格的部门做出的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证明力。最后,必要时针对法院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出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


50、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横加指责、肆意诋毁。


公诉人应当沉着应对,不要失态,待辩论阶段首先应向法庭指出,庭审中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指责和诋毁,是脱离案件事实、证据的辩护,尤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指责、诋毁更是不负责任的,与法律人的基本职业道德相违背。同时,无论是控、辩、审任何一方,在法庭上都应当本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精神开展工作,任何人都没有肆意妄言的特权,希望辩护人注意,也提请法庭对这种行为予以制止。同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于法无据,请法庭予以驳回。


51、起诉书已经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被告人翻供拒不认罪。


公诉人应首先向被告人讲明,自首构成的条件,以及其当庭翻供对能否认定其构成自首的影响及其法律后果,通过当庭阐明法律规定,争取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如被告人仍然翻供、拒不认罪,公诉人应当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在举证过程中通过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对被告人的当庭认罪态度提出明确意见,向法庭讲明,被告人虽然主动投案,但其当庭翻供,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


52、被告人、辩护人对无实物的相关鉴定提出异议。


经侦案件中有些案件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经常存在部分物品没有实物,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首先应说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规定,对于无实物,毁损的评估,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格,其他类案件可以根据这一精神处理,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没有实物的类似案件处理有相关规定,因而没有实物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与情节的认定。然后,结合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分析论证,说明该估价或者评估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其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如被告人、辩护人对无实物估价或毁损评估提出异议的理由是有客观依据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相关鉴定进行复核或者重新鉴定。


53、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公诉人应在出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可将在庭前要求侦查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提取、制作过程的说明或相关的讯问笔录向法庭出示,以证明其来源合法。或者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对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54、公诉人应用多媒体示证,辩护人对该形式提出异议,认为大屏幕上出示的证据可能与实际有出入。


公诉人应当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予以澄清。


55、辩护人就被告人供述中的漏洞及证据差异之处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人在庭审前就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针对被告人多次供述中出现的与证据不同之处,在讯问阶段就要着重讯问,让被告人做出明确供述。如果辩护人再就同一问题提出质疑时,公诉人可重申被告人当庭已做出明确供述,用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并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加以辩驳,指出本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公诉人要强调,辩护人仅依据被告人多次供述中的某次存在遗漏的供述及证据不同一之处而否定全案是不客观的。


56、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新的线索,如果现有证据能够予以否定的,公诉人应当庭通过分析有关证据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新的线索予以批驳;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定性、量刑有影响,现有证据又不能批驳的,公诉人应建议法庭对该案件延期审理,再对新的证据及查证线索进行核实,并根据补查结果,决定对案件如何处理。


57、被告人交待其他犯罪事实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被告人交待的犯罪事实如果系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直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如果与本案无关,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阻止被告人表述检举内容,建议法庭休庭,休庭时由法庭听取并记录被告人检举的具体内容,肯定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并表明能否认定为立功有待查证属实。然后继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根据规定对检举情况进行处理。


58、法庭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检察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出具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3 日内移交。如果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59、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异议。


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起诉书所认定的内容与被害人的要求差距较大、被害人不满意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不宜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发生激烈冲突,而是将裁决的权力交给法庭。对于被害人的不同意见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认真审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材料,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公诉人应当围绕指控被告人的证据,阐明检察机关的观点和理由。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宜在法庭上发生激烈冲突,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尊重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让其向法庭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公诉人则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不宜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辩论。


60、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以证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对其证言提出质疑。


公诉人应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辩方仅以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而否认证据的客观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人应指出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所证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因而具有客观性。


61、因个别证据有欠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异议。


如果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不起决定作用的证据有欠缺,公诉人应结合其他证据论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确指出该证据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不起决定作用;如果该证据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决定作用的,而缺陷的存在又足以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补充侦查期间重新取证。


62、辩护人提出不能以同案犯的口供相互证明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人应明确指出:虽然法律规定仅有同案犯供述,不能认定犯罪事实,但本案除同案犯供述外还有其他证据。公诉人应从同案犯的口供相互印证和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方面进行论证。


63、庭审中被告人坚持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出庭对质。


公诉人说明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经过当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被告人坚持要求的,可以由法庭决定是否传唤证人或者被害人出庭作证。


64、被告人在庭上突然提出自己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被告人的自首、立功情节与本案有关并且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公诉人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该情节进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事实且与本案无关的,应建议法庭继续审理,表明被告人揭发、检举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行为待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再予以认定。


65、公开审理案件时辩护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


公诉人应当立即提请审判长注意,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不能够在公开开庭审理时使用,请审判长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提请审判长将本案转为不公开审理。


66、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与个人隐私有关的材料。


公诉人应具体分析,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的,应当让法庭制止其出示材料,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材料,应提请法庭转为不公开审理。


67、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将案件诉至法院后又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无效


有些案件在起诉到法院之后仍然需要调查完善相关证据,对此,公诉人应当指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调取。


三、法庭辩论阶段常见问题与应对要诀


68、公诉人在发表观点时出现口误。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现口误,应及时纠正;若出现其他失误,公诉人应及时做出反应,可以通过重申加以纠正,做出正确表述。对于被告人、辩护人仍然抓住不放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辩护人的重复发言予以制止。


69、答辩提纲所准备内容与法庭调查、质证的情况不对应。


案件庭审瞬息万变,本来准备好的答辩提纲,很可能因为法庭调查情况发生变化而一句话也不管用。这个时候,公诉人就应当及时做出适当调整,对于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可以根据庭审情况予以说明。对于被告人的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辩解及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应在公诉意见和答辩中加以综合论述驳斥,指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再次论述辩护人对证据的质疑不能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70、辩护人就某一事实、证据反复表达辩护观点。


公诉人应提醒审判长,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经法庭调查后证实不能成立,公诉人在公诉意见和答辩中也对此进行了充分的阐述,鉴于被告人(或辩护人)仍坚持辩护观点,公诉人再强调一下意见(围绕起诉书指控综述)。然后对该辩护观点进行驳斥。如辩护人在下一轮答辩中仍重复该问题,公诉人应提请合议庭对辩护人的重复发言予以制止。


71、辩论阶段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明确或脱离案件事实发表辩护观点。


按照规定,审判长应当提醒辩护人明确辩护观点,如审判长没有提醒,公诉人应在答辩中明确指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明确,说明辩护人对本案定罪量刑问题没有提出有效辩护意见,而公诉人的观点已经得到事实证据的支持,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应不予采纳。


72、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论点、针对的问题归纳不准确不全面,辩护人指责公诉人误答、漏答。


公诉人应首先坚持起诉书的指控观点,表明无论是在起诉书中,还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以及发表公诉意见书阶段,都已经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观点,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观点,公诉人也是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做了答辩,如果辩护人仍然认为公诉人答辩不全面,公诉人可以对公诉观点进行再次重申,然后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进行答辩。如果是辩护人没有听明白公诉人的答辩观点,可以明确指出,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答辩,是辩护人没有集中注意力听取公诉人的答辩,因此公诉人认为不需要重复答辩,希望辩护人在法庭上集中注意力,尊重公诉人的劳动。


73、辩护人指责公诉人误答而合议庭不作表态。


公诉人应表明已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的全面阐述。并根据辩护人指出的漏答、误答的内容,进行客观分析,认为确实需要驳斥的,作有针对性的答辩。


74、法庭辩论过程中旁听人员对辩护人的发言鼓掌。


经侦案件法庭辩论过程中,时常出现旁听人员为辩护人的辩护发言鼓掌的情况,或者对公诉人的答辩喝倒彩,这都是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果审判长未及时制止,公诉人应及时提醒审判长注意维持法庭秩序。


75、多名辩护人辩护的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对部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归纳不准或混淆。


对于多名辩护人辩护的经侦案件,公诉人不要按照每个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逐一答辩,而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进行同类问题归纳,总体上按照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情节、主从犯认定这样的顺序和种类进行归纳,然后再将其中比较特别的辩护观点比如实行过限等问题进行答辩,这样可以避免辩护人提出有哪个观点没有答辩到。如果确实存在个别辩护观点因为没有注意到而没有答辩的情况,应在下一轮答辩过程中对该观点予以补充答辩,对于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不准或混淆的辩护观点,可以明确表示公诉人已经答辩了,只是辩护人理解不正确,误认为公诉人没有答辩,因此不予重复答辩。


76、被告人、辩护人认可有罪指控,但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上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


对于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涉及量刑轻重,公诉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情况,阐明法律规定的自首、立功的条件是什么,然后对照本案事实,阐明被告人不符合自首、立功的条件,表明控方的观点,并提请法庭就现有证据情况,依法予以客观认定。


77、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现本案有新的事实。


对此,公诉人应建议法庭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若新的事实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待查明案件事实后决定是否追诉。


78、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恢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若新的事实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79、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人为其他被告人辩护。


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应提醒审判长阻止这种行为,指出辩护人不可以为其他被告人辩护,要求辩护人为自己所代理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如果辩护人已经辩论结束,应当明确对于该观点公诉人认为于法无据,公诉人不针对该观点进行答辩,并阐明理由是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80、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辩护人不会直接说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会退一步说,假如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有一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为此,公诉人应当从逻辑学的角度对其予以驳斥。刑事案件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定罪的基础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定罪更无从量刑。辩护人既然否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又何从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量刑?而且,辩护人所提出的假设能够定罪,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种假设辩护人本身就是持否定态度的,既然如此,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前提条件仍然不存在,因而辩护人的观点仍然是前后矛盾的。相反,公诉人应进行具体分析、论证,明确阐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对于是否具备法定或酌定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应表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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