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罪犯若在期满后又因罪而被捕,其原本享有的假释资格将被取消。这是因为假释的目的在于给予罪犯一个改过自的机会,但如果他们在假释期间再次犯罪,就表明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也缺乏改造自我的决心,因此不宜再给予提前释放的待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这类在假释期满后又涉嫌罪的罪犯,应当依法撤销其假释资格,视情节轻重将罪与原罪合并处罚。具体来说,首先要对罪进行审判,然后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未执行完的原罪刑罚和罪应判的刑罚相加,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综上所述,已获假释且在考察期内重犯罪的罪犯将失去再次获得假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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