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欺诈行为,一旦符合以下标准即应被立案追诉:1.通过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使用无效信用卡或假冒他人信用卡等方式实施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达5000元以上;2.恶意透支,金额累计达10000元及以上。若其在此期间内归还所有透支利息,且行为轻微,情节显著者,可免予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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