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继续羁押的情况包括:1、罪犯被继续羁押将超出其可能面临的刑期;2、案件关键证据出现重大变动,无法证实犯罪事实或行为人;3、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明,证据已充分收集,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标准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由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第三百一十七条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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