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自逮捕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至三月。对于重大、复杂且案件调查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的案件,需上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可延长一月。若涉及以下四种情况,可向省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两个月处理:1.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例。2.大型犯罪团伙事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例。4.犯罪牵涉面大、证据收集难度高的重大复杂案例。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刑期在十年及以上,经过补充授权期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次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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