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隶前第一课(献给即将转隶的人员)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2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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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隶前第一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从11月5日起,北京、山西、浙江以外的全国其他省市开始转隶,以后随着各地监察委员会的逐步成立,检察院转隶人员和原先纪委的人员,在思想上和工作方式上都会有较大的变化,这里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深对纪委的认识。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政治机关,主要监督执纪问责对象是党员和各级组织。


2、监察委跟纪委是什么关系?此次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本来跟纪委合署办公的有监察部(地方为厅、局),监察部(厅、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纪委和监察部(厅、局)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是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单位,地方监察局局长一般由纪委副书记担任。如今监察体制改革,撤销了监察厅(局),由人大产生成立了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的反腐败机构,跟纪委一样是政治机关,并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委和监察委仍合署办公,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纪委书记同时也是监察委员会主任。人员方面既属于纪委的工作人员,又是监察委工作人员,不存在一部分是监察委的而另外一部分是纪委的说法,正确的称呼都是“纪检、监察”干部。所以虽然转隶去了监察委,但实际上也是去了纪委,对外称自己在监察委工作时不要忘了在纪委工作,正确的表述是在纪委、监察委工作。


3、反腐败工作中,党纪、政务处分是大多数,涉刑是少数。纪委是审查违反党纪问题,监察委是调查违法问题(注意党纪是审查,监委是调查)。这里的“违法”问题,就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比如《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法》、《法官法》、《刑法》等。因此,日常工作主要的案件比例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案件,违反《刑法》涉刑的案件占少数。对于涉刑的党员,党纪处分、政务处分都要处理好,再将涉刑的问题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根据处分的轻重会涉及到被处分人的政治前途、职务晋升、工资考核,甚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影响是很大的。所以,转隶人员要学习党纪、政务处分(注意不叫“政纪处分”)方面的各种规定。


4、要转变思想,不要有“单兵作战”、“业务承办人”等思想,要多请示汇报。由于纪委、监察委都是政治机关,要转变以往纯粹的法律思维。不但要有法律思维,还要有政治思维,多请示多汇报。不但要有法言法语、还要有纪言纪语、监言监语。


5、转隶人员要主动融合到新环境中。虽然监察委是在撤销了监察局、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后成立的,跟纪委合署办公。但实质上也是纪委人员,而且从事的大部分业务跟以往的纪委、监察局一样,只是增加了涉刑案件调查后的移送司法,纪委的主要领导班子都是原来的班子,那么在工作模式和领导模式大部分跟以往重合的情况下,融合适应的肯定是转隶人员,转隶人员应该从思维模式、工作模式、领导与被领导模式方面尽快融入到纪委工作模式中,日后工作中切勿习惯性说“我们检察院怎样怎样.....”,要注意自己身份的转变。


6、内部分工并不是很固定,听领导安排,不要有情绪。由于工作模式的不同,纪委、监察委承担着党和国家的反腐败重任,这个反腐败工作模式并不是靠查几个案件来实现。事实上,纪委、监察委要求地毯式全面反腐、全面覆盖,像当地党委开展的巡察工作,就是系统性的“体检”。“反腐”并不是只有犯罪问题,大部分问题是犯罪构不上,但已经违反党纪、政纪需要处分,或者发现系统性政治问题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等等。所以在纪委、监察委工作,要着眼于大局,服务于全局工作,“反腐”并不是单单技术性、业务性反腐,而是政治反腐,要提高政治意识。


 7、涉刑案件的调查,要严格依照程序和实体,移送前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转隶人员对职务犯罪的涉刑案件比较精通,这是优势,要当好领导及调查组的参谋,因为原先纪委、监察局的人员对这块业务已经生疏,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检察院相关部门的人员转隶到监察委也是有这方面的考虑,在业务上能够尽快融合,同时带动原先纪委人员在这方面的业务进步。但是,在提出你的建议和资料之外,要听从调查组及委领导的意见,你也不要担心像检察院那样的这个追责,那个追责,是不一样的体制。在移送检察院之前,可以让检察院相关部门的人员提前介入,提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效率。检察院专业人士提出的问题,监察委同志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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