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阶段,其羁押期不得超出两个月。若调查案件过于复杂、时限届满仍无法完成,可递交至高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如存在特殊情况,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月。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地处偏远且交通不便,性质极度复杂的案件;(2)涉及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3)跨区域流窜作案,性质极其复杂的案件;(4)犯罪行为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案件。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若按照上述规定延长时限后仍无法侦查完毕,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再次批准或决定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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