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如下:首先,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特定犯罪。这是犯罪种类的特定要求。其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不管前后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死刑等刑罚,都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最后,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是时间方面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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