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针对虐童进行“重刑”修改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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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修改刑法以应对"虐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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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虐童事件如何终结?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刑法学者于志刚通过微信表示:作为一个刑法学学者,对于近期频繁出现的、令人发指的幼儿园内发生的虐待、性侵儿童行为,我提出以下迟来的刑法修正建议,请朋友圈里的刑法学者支持。我一直就是一个有选择的重刑主义者,丝毫不回避这一点:


1. 在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奸淫被监护、看护的幼女的。


2. 修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为:

猥亵儿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二)猥亵儿童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四)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猥亵被监护、看护的儿童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既然“接触说”是奸幼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猥亵可以视为可给予与强奸罪同等级的刑事处罚)


3.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虐待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

 (二)虐待儿童多人的;

 (三)当众虐待儿童的。


注:目前幼儿园虐童等行为定的最多的是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而最高刑期是3年,建议增加加重处罚档次,增设3-10年档。



4. 在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虐待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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