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编造的是用于出入境的证件,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编造”涵盖虚构、伪造等情形,且该证件需具备一定的形式和内容,能够在出入境管理等活动中被使用。其三,所编造的出入境证件必须达到足以影响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程度,若情节轻微,不构成此罪。其四,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构成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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