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即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等。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若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则受规制。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这些垄断行为都在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之内,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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