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不应废除处罚。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这些行为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就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危害行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其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这是对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危险驾驶罪不应被废除处罚,而应继续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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